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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网络争端第一案

1999-02-03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1999年1月8日,瑞得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因特网主页侵权”,索赔199900元。1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庭受理此案,并决定于3月4日正式开庭审理。

1999年1月24日,瑞得在线公司举办了“因特网知识产权问题”座谈会,国家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中心周林、李顺德两位副主任以及部分新闻界人士应邀参加。

瑞得在线一位负责人在开场白中说:现在软件遍地盗版,我们不希望这种悲剧在因特网上重演。

主页相像 惊奇发现

瑞得在线是经国家邮电部门批准授权,在全国范围内专业从事Internet/In?tranet接入与信息增值服务的国际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瑞得在线在国内已拥有较大规模,该网站曾在上海热线的网站评比中,名列全国第四。该公司现有员工70余人,拥有留美博士后、博士、硕士多人。

1998年12月26日,瑞得在线的内部员工在浏览网页过程中,惊奇发现,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下文简称“东方公司”)的主页与与本公司的主页很相似。瑞得在线的一些用户也发现此情,纷纷询问原因。

瑞得在线一位信息平台主编拿出瑞得在线的主页和东方公司原主页(现已改变)的彩色打印样说:“我们发现东方公司的主页在站点结构、色彩选配、图形图标、版式设计、栏目名称和文案这六个方面,都和我们的主页非常相似。有一段时间,东方公司甚至将瑞得公司所特有的、代表自己形象的徽标(并排渐高的三座山形)也搬了上去。还有主页图标(左上角标有‘最新推出New’,及主页中栏‘看中国搜索引擎查网上中文信息’)和广告语(‘又一力作终于出场’)也完全一致。”

自我保护 时代之需

主页在网站中具有相当特殊的意义。它是一个网站的精华所在,是其内容和形式的缩影,代表着一个网站最鲜明的形象。瑞得在线认为东方公司这一做法,是对瑞得在线智力成果的侵权。不明真相的用户有可能认为两个网站之间有什么牵扯。据瑞得方面声称,他们的访问量因此受到了影响。

1999年1月19日,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制作人向瑞得在线打来电话,声称已经收到起诉书。这位主页制作人在通话中谈到如下内容:不明白东方公司随便制作的主页会触及侵权、盗版等法律问题;现在已经把东方公司原来的LOGO卸掉。在收到法院起诉书后,东方公司就把整个页面重新更改、撤掉了一些与瑞得在线主页相似的内容。

东方公司曾提出商议庭下解决,认为其行为即便对瑞得在线有侵权盗版,但并没有利用该主页进行任何商业行为以获取经济利益。

瑞得在线对东方信息公司所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答复:第一,瑞得在线不会与东方公司私下解决此事,而将坚持通过法律手段由司法部门裁决此事,判决处罚情况。第二,瑞得在线对起诉四川东方信息公司一事,不想做出任何解释,只想由法庭来裁决谁对谁错。第三,瑞得在线上诉之事绝不是针对主页制作者的个人行为,因为东方公司的做法已严重侵犯瑞得在线的合法权益。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瑞得在线的坚强决心。那么瑞得在线为何不息事宁人来个“庭下解决”呢?瑞得在线的负责人在座谈会上表示:虽然我们将东方公司的这一行为提交法院审理,但我们并不认为网络产权仅靠官司就可以解决。我们诉讼的目的是呼唤行业自律,只想让官司成为问题的引子,希望业界会对此问题予以关注,促进法律的完善,以此来推动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

应该说,瑞得在线有关领导和员工所具备的自我保护意识,在知识经济浪潮汹涌而至的信息时代,显得愈加重要。因为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实际正是维护市场经济良好秩序的重要因素。

法无明文 如何保护

我国用了短短十几年时间,迅速建立了初步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以极快的步伐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但是在信息时代发展中所诞生的“因特网”这一新生儿,它的知识产权尚无明确立法保护。那么,具体到瑞得公司诉东方公司主页侵权案,可能依据哪些相关法律条文呢?

在这个“因特网知识产权问题”座谈会上,国家版权司许副司长谈到,我国的《著作权法》是在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立法时间较早,没有网络产权的规定。但这并不说明网络产权因此不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四川东方公司与瑞得在线“主页侵权”这一争端,便涉及这两个方面。许副司长又进一步谈到:此案在具体诉讼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法官认为“网络”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其二,法官认为虽无明文规定,但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可能将此案可归在《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等”的方式中来处理,即: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因为,“网络传输”和“播放”有些相近。他认为第二种可能性更大些。以著作权法作为法律依据说得过去,但是这也是见仁见智的事。

在座的另一位法律专家认为,这一官司打起来难度很大。网站主页上,哪些方面受法律保护?哪些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比如“栏目名称”显然就不在保护之列,主页色彩选配、结构等项都很难说可入保护之列。他还认为,法官有可能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断案。

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于1996年通过了WCT和WPPT两个协议,规定数据、作品在网络上传输属于作者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由于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有关网络法律保护的协议,所以俗称Internet条约。我国代表在协议上签了字,表示同意。不过,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加入该协议。

共享世界 寻找平衡

因特网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开放的共享世界,也有人担心,对网络上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违背了网络的共享与自由精神。那么,在技术共享、文明共享、促进社会进步和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之间,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便是法律的责任和意义所在。

因特网知识产权如何界定?如何保护?此案发出了1999年的第一声呼唤。它现在是你我心中的一个问号。对于中国网络业界,3月4日也许会成为一个颇有意义的日子。

Internet在全世界有了飞速的发展。1998年我国的Internet更有突飞猛进的发展。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我国有74.7万台计算机,上网用户数达到210万,CNF注册的域名数为18396个,WWW站点数为5300个。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感到In?ternet这座沟通中国与世界桥梁所显示的独特魅力。那么与此同时,这些庞大的数字会不会导演一个1999网络官司年呢?果真如此,因特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就成为更为强烈的时代呼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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